广西: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广西: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简介]小编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21年全日制本科招生规定》已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障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院代码:10595。

第三条本校为公立全日制普通高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共建的大学,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广西共建的大学,一所被国家“中西部地区高校基本能力建设工程”和广西重点建设大学选中的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四学校有桂林花江校区、金鸡岭校区、六合路校区和北海校区。

第五条全日制本科招生参加高考,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明确党委、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直接责任人。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法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高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高校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条例,开展招生宣传,编制上报各省、各专业招生生源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审。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委监察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监督,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应当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条例、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我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但原则上,考生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二条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情况,确定转档比例。实行平行自愿转档的省(批)原则上将转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省(批)非平行志愿填报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计划未完成的,有平行志愿的省(批次)参加省招生厅安排的志愿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批次),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非艺术类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按总分(含加分)由高到低录取,不得有专业等级差异。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不满意时,将根据录取情况,将受专业调整的考生调离学校,转入未录取专业;不服从调整的将被拒绝。

第十四条考生总分(含加分)相同时,按以下顺序录取。

理工科考生按以下规则排名:

总分(总分+加分)-总分(高考各科总分)-数学成绩-语文成绩-综合成绩-外语成绩(不含口试)。

文史类考生应按以下规则排名:

总分(总分+加分)-总分(高考各科总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综合成绩-外语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第十五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有关文件,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综合得分=艺术得分× 60%+文化分数×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艺术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艺术成绩相同的,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见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必须无色盲。男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78cm(河北省男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80cm),女生身高要求不低于168cm。

第十八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申请录取。考生选择的科目应符合我校的要求。

第十九条报考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边防战士子女预科班等各类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录取。

第二十条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外语、文学专业除外)。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是英语国家的对外合作院校。非英语国家的考生在填写申请表时要小心。英语专业考生的外语仅限英语。

第二十一条本校专业招生一至两年后,按本校有关规定确定专业类别。

第二十二条候选人的性别和历年人数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入学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执行,卫生部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招生乙肝检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考试》(教[2010]2号)。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我校招生成绩将在考试结束后由省招生部门提供。这些信息将在招生信息网和招生办公室的官方账号中提供。

第五章录取和录取资格复审

第二十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按照我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登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名。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二十六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录取资格,并报省招生主管部门和中学,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的新生入职后,应当参加本专业或专业的复试。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复试资格;重点高校招收农村生源专项计划在校生,并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审核。评审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二十八条在校期间,发现并查实高考报名、考试、录取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费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提前12000元/人/学年,其他专业提前6000元/人/学年。

2.应用型本科专业:物流管理专业每人每年7000元,其他专业每人每年7500元。

3、与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IIT)合作:网络工程12500元/生/学年。

4.中外校际交流本科项目:国内学习期间,工程类专业每人每学年22000元,管理类专业每人每学年21000元;留学期间,费用按国外标准执行。

5.边防士兵子女预备班预备期学费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升格为普通本科专业后按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6.预科期间,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培训学校学费标准收费。进入普通本科专业后,将按照普通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条住宿费标准

桂林校区:学生宿舍分为四房、六房、八房、十房。住宿费每人每学年500-1550元。

北海校区:宿舍共有8名学生,住宿费1100元/人·学年。

第三十一条以上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奖励补贴政策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各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实行国家助学政策,为贫困家庭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国家奖学金、减免学费、勤工助学、临时补助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向社会开放招生咨询服务。

入院咨询方式:

电话:0773-2290010(传真)

查询电子邮件:zhaosheng@guet.edu.cn

学校网站:www.guet.edu.cn

招生网站:www.guet.edu.cn/zs/

通讯地址:广西桂林市金鸡路1号541004

第三十四条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徇私舞弊,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报告方式:

热线:0773-2290659(传真)

报表邮箱:jub@guet.edu.cn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开展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有关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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