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版)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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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版)

***章 总则

***条 为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陕西省实行计划生育,倡导晚婚、晚育、少生、控制人口数量,提倡健康、文明、科学的生育观念,维护人口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关系。

第三条 陕西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强迫堕胎、强迫绝育和其他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保障妇女的生育自主权和健康权。

(二)倡导男女平等,促进夫妻共同参与计划生育决策,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计划生育权益。

(三)积极推行节育措施,鼓励晚婚晚育,合理安排生育年龄,控制人口数量。

(四)提供全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优质服务。

(五)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的生育观念,提高计划生育知识水平。

第三章 计划生育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陕西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的生育知识,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管理和服务,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合适的技术服务和健康咨询。

第八条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保护计划生育家庭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四章 计划生育的奖励和扶助

第九条 陕西省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奖励和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和扶助。

第十条 奖励和扶助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防止滥发和不当发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侵犯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给予保护和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修订)》。

第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陕西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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