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上班时突发脑梗,在医院抢救48小时后去世,单位该负责吗?

同事上班时突发脑梗,在医院抢救48小时后去世,单位该负责吗?

看了很多人的回答!都错了!其实大家都忽略了一个时间问题,“48小时后死亡”是不可能按工伤赔偿的!!!

去年夏天,我们单位一领导才40岁出头,就突发急性脑梗去世了。就因为他的爱人说了一句话:“不管花多少钱,都要抢救!”结果,从单位发病到医院抢救失败,中间间隔将近50个小时。就这样,本来是工伤赔偿变成了重病伤亡。

原本,要是当时在单位发病后,没有拼命地抢救他,48小时内他要是去世了,他的家人大约摸能得到120万工伤赔偿金。最后,就差了几个小时而已,120万变成了20万,他的家人不愿意了,天天到公司去闹。

最后,老板看在这位英年早逝的领导为公司服务20年的份上,硬是给他家人一笔7万元的抚恤金。很多人都议论纷纷,说,要不是他家人天天堵在单位门口,闹事的话,怎么可能再多拿7万元呢?

有的人还埋怨他爱人,明明知道他就有脑梗,老毛病了,突然发病那么严重,就不应该拼命地抢救了!这样,赔偿多些。多好啊!

关键他是家里的顶梁柱,家里有两个刚上初中的儿子,到处都是用钱的地方,突然,去世了,就算赔了20万又能如何,上有老,下有小。爱人要是有良心,还会带着两个儿子一起照顾他的老母亲,要是,真没办法,人家改嫁了!也能说的过去吧!毕竟才40岁啊!趁早改嫁,或许,两个儿子还有人帮忙养大成人。

想想我们这位英年早逝的领导,他也是自己不争气啊,本身身体都不好,有脑梗,还整天沉迷烟酒。酒量还相当大!

发病那天,就因为,天气炎热,他稍微累了,渴了,拿了一杯冰镇冷饮一骨碌下肚了!没想到,几分钟之后,就发病了,送到医院,大夫直接就下病危通知书了,家人好说歹说,医院才又努力地抢救了几十个小时。

万万没想到,他爱人一心想着他能够救回来呢,也没去想工伤保险的事情。结果,就这样错过了工伤赔偿的时间标准。

原本能拿120万呢,结果,到手只有20万了!也许,换作任何人,都会想着先救命为主。那时候,谁还会想到事后保险这么死板呢!!!

48小时成“分水岭”,家属面临的抉择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主要考虑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存在与工作劳累、紧张等因素有关的可能,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而能否鉴定为工伤,会导致赔偿金额的巨大差别,有时能到几十万元。“48小时时限”意味着:为了获得更多赔偿,家属可能需要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亲人。

但是,这样的情况也是极少数的,只要钱不要命!

“工伤48小时”的设定,并非不近人情,确实有其依据:如果不设定时限的话,也许会将本来不属于工伤的情形,纳入了工伤处理的范围,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可能造成了蚕食工伤保险基金的这种情况,如果积累的情况比较严重的话,会损害真正具备条件的工伤者的工伤保障能力,这是它合理的一面。

而一定要将这个视同工伤的界限要界定清楚,48小时之限也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想必大家看到过太多因为工伤赔偿金额问题跟单位打官司的案例了!

有人会问,若是临近48小时了,家属为了得到赔偿金,故意放弃治疗,可以按工伤赔偿吗?单位会不会负责呢?期待你们的答案!

工伤三要素:1、上班时间。2、上班地点。3、为了工作。这种情况应属于工伤待遇处理,所在单位负责。

俺单位一名保安大哥,工作了10年,有天晚上突然晕倒在工作岗位了,送到医院抢救了55个小时,人还是没救下来。

常年以来,他习惯了“两班倒”的工作模式,每日连续工作 12 小时。连续工作了 30 天后,夜里 12 点半,晕倒在工作岗位上,在医院抢救了55个小时。最后,被医院认定为“脑死亡”。

后来,家属想去办理工伤手续呢,结果,被告知,他的死亡时间不在法定的“48小时内”,所以没办法认定工伤。

家属没办法,只有打官司了……

到了48小时,继续抢救,不是工伤,没有赔偿;见死不救,得到赔偿,却何以为人?

有律师表示,有些突发疾病是没办法直接认定工伤的,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突发疾病应该是指没有发生过的病病或身体不适,指的不是慢性病,身体本身就有的一些小疾病或陈旧性疾病,不应该定义为突然发着并有生命危险的急病,因为大部人都没办法判断自己的急病是不是有身命危险。

这个识别有没有生命危险的责任应该是单位来判断才对,没送医导致了死亡就是单位的过错才合理。

个人认为:只要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受到伤害导致抢救无效死亡伤,不管是否超过48小时,都要被定为工亡。

视同工伤中的疾病跟抢救本来就界定为非工作原因的。

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管是否抢救超过48小时,都应该适用工伤的第一种情况而不是适用视同工伤,个人觉得不存在所谓突破48小时,而是以是否工作原因为界定前提。

这是《工伤法》制定的初衷和意义所在——以人为本,为生命安全兜底!

“48小时内”这个标准是否合理呢?

本来视同工伤就是对工伤范围的一种“突破”,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工”性质。员工因自身原因发病,与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完全是两回事。

当初讨论的时候就有争议,最后还是本着倾向劳动者方面作为视同工伤。

但既然是对“三工”的一种“突破”,就不能再无限往外延申,就如很多网友所说,你就是把48小时延到480小时,还会出现类似问题的。

如果真想解决此类问题,那么干脆取消这一条。到那个时候就不用再争论48小时知否合理了。

以上几点非常重要,可我们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者做不到,身感不舒服或有病都是先选择回家休息,很少有人到医院就诊,这就是大忌,万一发生突发死亡,就不符合工作亡认定必要条件,因你脱离工作现场。

望广大劳者,一定要改变观念,在上班期间如有身体不舒服,必须先到医院检查,听从医属,否则,法院都救不了你。只有身体好,才能继续赚工资。

应该比照工伤处理!不算安全事故!赔偿等一样!!!!

其一,脑梗是病,不算伤。

其二,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

不算工伤,但是在工作单位突发疾病,有可能跟工作有关,所以单位应该负一部分责任。

必须按工伤办理

80万到手

这种情况是不会安工伤处理的,因为国家鉴定是否工伤也是有标准的,脑梗属于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了问题,而工伤的鉴定是在单位里突发状况下,身体受到外界的冲击而导致的身体受到伤害,两者是有区别的。

劳动法有明文规定,可以看看劳动法。

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必须按工伤处理赔偿,在上班途中,下班途中,在岗期间单位应该给予不同的赔偿。

不应该负责。

这个问答的关键点在48小时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根据这个规定,48小时外死亡不认定为工伤。单位不负责任,只需要给予一般的丧葬费。

如果属公伤(工伤与公伤不同)界定范围之内,按公伤规定处理。

刚参加完社工考试,有这个内容,是“48小时之内”!

应该负责吧,他是在上班时间出的事儿,应该可以,在咨询下律师

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必须按工伤处理赔偿,在上班途中,下班途中,在岗期间单位应该给予不同的赔偿。

这个不该回答你,查劳动法去,你不主动要求,有时候是不负责任的。

这好像有法律规定的超出多少个小时就不算了。这你要咨询律师。

上班时发病,48小时以后去世不会有赔偿。06年10月10日中午我嫂子在单位倒下(脑溢血),单位打120送医院,医院认为没有抢救价值就上了呼吸机,11日病人戴着呼吸机回家,我打电话给侄儿:你已经22岁了是大人了,他们哭他们的,你打开电脑查《工伤法》,看懂了告诉我。侄子后来回话,姑姑我知道怎么做了。12日上午我哥哥趁嫂子娘家人不注意拨了呼吸机,就跑到派出所打死亡证明,又打电话给嫂子单位,单位就派人送来花圈。单位根据从120出车时间到派出所开出的死亡证明,时间没超过48小时,赔偿工伤费用19万(嫂子是幼儿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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